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辦公室關于2018年欽州市融資擔保公司現場檢查的監管意見函》要求,我公司特制定并施行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保證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進一步提高公司對中小企業的擔保服務水平,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戶擔保擔保證的收取標準。依據公司《擔保業務收費管理辦法(暫行)》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客戶擔保收費率為基礎,結合客戶信用等級評價得分確定,按不超過擔保額的10%收取。
第三條 如客戶將保證金直接繳付合作銀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額標準為應收保證金比例與客戶實際繳付給合作銀行的擔保保證金比例的差額。
第四條 收取客戶保證金時,應與擔保客戶明確保證金為質押資金,如擔保貸款到期,客戶按時足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將無條件退還客戶繳存的保證金。
第五條公司選擇一家合作金融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并與該金融機構簽訂客戶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專戶管理辦法根據保證金監管協議有關要求制定;由于銀行賬戶較多,為了便于管理,不按每項業務單獨設置保證金專戶,只有設一個專戶進行客戶保證金明細核算。
第六條公司對收取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全額存入開設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帳戶,實行專戶管理,并通過“存入保證金”科目對客戶保證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 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途僅限于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不得用于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保證金。
第八條 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如約償還債務后,可向公司申請退還客戶保證金。審核合格后,由項目經理提出申請,返還客戶保證金(不計息)。
第九條 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未足額償還債務時,公司將依法合規處置該擔保客戶保證金,用于擔保代償,保證金與擔保貸款的差額,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第十條 在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擔保客戶重大變化等特殊原因,擔保客戶提前償還債務時,待擔保客戶與合作金融機構債權債務關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約提前退還客戶保證金。
第十一條 公司由專人負責客戶擔保保證金的統計核對工作,每月按時向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報送客戶保證金余額及明細,并及時報告客戶保證金專戶的開設、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對有余額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做好年度核對,對重點客戶或保證金余額較大客戶,必要時可采取往來函證的方式確認客戶保證金結余金額。
第十三條 當監管部門對保證金管理要求有特殊變動時,由專人及時跟進變動內容,并做好后續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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